台北縣東海高中教職員因公出差報支旅費辦法
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修訂
第 一 條:為本校教職員因公出差報支旅費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:凡本校教職員因公必須出差,應於出差前填具出差報告單,詳細說明出差事由、日期及地點,並附呈相關證明文件,報請直屬單位及上級單位主管核准。
第 三 條:本辦法所稱旅費分為交通費、住宿費、膳雜費及臨時費等四項。
第 四 條: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汽車、火車及輪船等費,各依價目檢據報銷,其未取得單據者均以國光號票價核支。如以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,須搭乘飛機者,應事前報經校長核准。
第 五 條:凡出差在一日以上者,住宿費及膳雜費依其職級訂定支付標準如下:
主任:每日支住宿費一千元、膳雜費四五○元。
組長、老師:每日支住宿費八百五十元、膳雜費四○○元。
工友:每日支住宿費六百五十元、膳雜費三五○元。
第 六 條:出差當日往返,無須外宿,每日膳雜費照規定支給,但出差地在基隆市及桃園縣膳雜費支二○○元;另出差半日或出差地點在台北縣市含室內公車費共支給二○○元。
第 七 條:臨時費係指因公使用電報、乘坐計乘車或打長途電話等費,得實報實銷。
第 八 條:各班舉辦之畢業旅行,依照規定應由教師率領者,其旅費可報支,日程以三日為限。
第 九 條;教職員參加校外各項訓練活動,若係由學校指派參加,方得報支差旅費。
第 十 條:教職員因公出差,若校外單位已補助旅費者,不得再向學校報支旅費。
第十一條:教職員於出差完畢後,應於返校十五日內,填具付款申請單及出差報告單(所列各欄須逐項詳實填報),連同有關單據一併送請主管核轉會計室審核後至出納支領。
第十二條:
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出 公 差
台北縣私立東海高中教職員生
膳雜費請領單
參加活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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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 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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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計 單位 校長 簽辦人
主任
主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