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縣私立東海高中師生參加校外各項競賽獎勵辦法

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修訂

壹、  鼓勵本校師生參加校外各項競賽爭取榮譽特訂定本辦法。

貳、  獎勵方式及內容如下:

一、    學生代表本校參加校外競賽成績優異,學生精神獎勵,指導教師除精神獎勵外並頒發獎金,其標準如左:

(一)   三重地區部份

第一名記小功一次,指導教師獎金 二、○○○元

第二名記嘉獎二次,指導教師獎金 一、五○○元

第三名記嘉獎一次,指導教師獎金 一、○○○元

(二)   縣賽部份

第一名記小功二次,指導教師獎金 三、五○○元

第二名記小功一次嘉獎二次,指導教師獎金 三、○○○元

第三名記小功一次嘉獎一次,指導教師獎金 二、五○○元

(三)   省賽以上

第一名記大功一次嘉獎二次,指導教師獎金 六、○○○元

第二名記大功一次嘉獎一次,指導教師獎金 五、五○○元

第三名記大功一次,指導教師獎金 五、○○○元

第四名記小功二次嘉獎二次,指導教師獎金 四、五○○元

第五名記三功二次嘉獎一次,指導教師獎金 四、○○○元

獲得入選,指導教師獎金 二、○○○元

二、      教師代表本校參加校外競賽成績優異獎金標準如左:

(一)   三重地區部份

第一名記小功一次,獎金 二、○○○元

第二名記嘉獎二次,獎金 一、五○○元

第三名記嘉獎一次,獎金 一、○○○元

(二)   縣賽部份

第一名記小功二次,獎金 五、○○○元

第二名記小功一次嘉獎二次,獎金 四、○○○元

第三名記小功一次嘉獎一次,獎金 三、○○○元

(三)   省賽以上

第一名記大功一次嘉獎二次,獎金 一○、○○○元

第二名記大功一次嘉獎一次,獎金 九、○○○元

第三名記大功一次,獎金 八、○○○元

第四名記小功二次嘉獎二次,獎金 七、○○○元

第五名記小功二次嘉獎一次,獎金 六、○○○元

參、  不以第一、第二、......計算名次,而以特優、優等、.......計算優勝時,照順序排名。

肆、  參加人()數在六名()以內者,得獎名次應在參加總人()數前三分之一,否則不給獎。

伍、  選手有領取本校獎學金者,獎勵標準減半。

陸、  二人以上指導或團體參予,均共同領取該項獎金,分配辦法自訂。

柒、  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呈校長核准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